(2015)酒肃巡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苗娜抚养关系变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巡初字第402号原告王某某,男。法定代理人王立荣。被告苗娜。委托代理人刘世德,酒泉市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苗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王立荣,被告苗娜的委托代理人刘世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父亲王立荣与被告苗娜于2010年调解离婚,离婚后原告王某某随父亲共同生活,被告苗娜在离婚时给的抚养费现早已用完,并多次向被告索要生活费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被告辩称,原告父亲与被告离婚时,其执意要求抚养婚生子王博祥,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10000元,且已付清。现被告又组成新的家庭,并已生育一女,被告现无固定工作,稳定的收入,如变更抚养关系不利于王某某的生活、教育,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本院认为,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根据法律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起诉变更抚养关系案件的原告应当是直接抚养或有抚养、教育义务的一方法定监护人。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以自己名义起诉被告苗娜,主体失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