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何作忠申请执行余弟金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作忠,余弟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何作忠,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余弟金,男,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作忠与被执行人余弟金借款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1999)商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郁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岳昌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