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珍申请执行杨俊勤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虞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王珍,女。被执行人杨俊勤,女。王珍申请执行杨俊勤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的(2013)虞民初字第8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珍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虞民初字第817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永军审判员 史远景审判员 刘正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冯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