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调确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徐某某、程甲甲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某,程甲甲,程乙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调确字第00796号申请人:徐某某,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程甲甲,女,195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州区。申请人:程乙乙,男,195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州区。法定代理人:方海珍,系程甲甲与程乙乙之母。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徐某某、程甲甲与程乙乙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某某、程甲甲与程乙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9月7日经合肥市庐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伤者)程乙乙的医疗费3320.5元,凭发票由申请人徐某某承担(已支付);二、由申请人徐某某承担伤者程乙乙的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800元(已支付);三、小客车的损失费等均由徐某某承担;四、申请人双方对此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其他异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