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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保字第5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孙宝鹏与边涛、文秀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宝鹏,边涛,文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501-1号原告孙宝鹏。被告边涛。被告文秀花。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4338号原告孙宝鹏与被告边涛、文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5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边涛、文秀花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后园馨园小区D区4号楼××室的房产。现原告已撤诉,被告申请解除对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边涛、文秀花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后园馨园小区D区4号楼××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史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