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旅民初字第2039号原告:张某甲,男。被告:周某某,女。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6年8月15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张某乙,于1996年出生,现已独立生活。因原、被告性格不和,婚后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无法共同生活。现因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共有财产归被告所有(价值50000元);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婚后共同生活二十年,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而且我身体不好,没有生活来源。故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并于1996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婚生女张某乙于1996年10月28日出生。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了十九年,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庭审中,被告出具证据证实其现患有疾病,原告对此亦无异议。另外,原、被告均表示双方有和好的可能。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明书、检验报告单、门诊医疗手册及原、被告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都有婚���自主权,有结婚的自愿和离婚的自由,但对解除婚姻应慎重考虑,我国婚姻法亦反对轻率离婚。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感情也较好。原告现只以双方产生家庭矛盾为由要求离婚,过于草率,且原、被告均表示双方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只要双方相互包容、相互理解、多多沟通,一定会营造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婚姻生活的质量也会得以改善,且被告现患有疾病,其亦需要被告的照顾与呵护。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50元,其他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曹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