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刘英与迟长江、姚艳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迟长江,姚艳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刘英,女,汉族,住辽源市。被执行人迟长江,男,汉族,住辽源市。被执行人姚艳珍,女,汉族,住辽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英与被执行人迟长江、姚艳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房屋查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闫广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