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马步明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250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步明,男,回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小学文化,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3月3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XX军,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步明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南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步明及辩护人XX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步明与妻子孙某某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孙某某经常住在娘家孙某甲家,马步明认为其岳父孙某甲与连襟田某某在背后指使孙某某不让其回家,因此对孙某甲、田某某怀恨在心,意欲毒害。2015年1月至2月期间,马步明多次购买杀鼠剂交给其女儿马某某(15岁),指使马某某将杀鼠剂投放到孙某甲、田某某喝的茶中,并对马某某谎称是安眠药。马某某口头应诺后并未听从马步明的指使,而是将马步明给的杀鼠剂藏了起来。后马步明又多次将杀鼠剂交给马某某让其给孙某甲、田某某投放,马某某均将杀鼠剂藏了起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在马步明交给马某某的杀鼠剂中检出“溴敌隆”成份。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请审判长同意,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搜查笔录及扣押决定书,鉴定意见书,电子数据,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步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步明辩称:其为了毒老鼠购买过杀鼠剂,但其没有指使马某某向他人投毒,也没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马步明供述反复,庭审中辩称其没有投过毒,且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步明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存在矛盾,被告人马步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步明与妻子孙某某婚后感情不和,孙某某经常住在娘家孙某甲家中,马步明认为孙某某不回家系其岳父孙某甲和连襟田某某背后指使,因此对孙某甲、田某某两人怀恨在心,意欲毒害。2015年1月至2月期间,马步明在定西市安定区香泉生产门市部、内官营镇街道地摊上先后多次购买多支液体杀鼠剂和多包粉末状杀鼠剂,对女儿马某某谎称是安眠药,多次指使马某某将杀鼠剂投放到孙某甲、田某某喝的茶中。马某某发现马步明交给的药是杀鼠剂后口头允诺但实际并未投放。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马步明交给马某某的部分杀鼠剂中含有“溴敌隆”成份。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马某某于2015年3月2日报案称,其父马步明自2015年1月至2月期间多次指使其用杀鼠剂毒死其外公孙某甲、大姨夫田某某。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于2015年3月3日立案侦查。2、被告人马步明供述,证明其与妻子孙某某婚后感情不好,二人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孙某某住在娘家不回家,其认为孙某某不回家系受岳父孙某甲和连襟田某某挑拨,便对孙某甲和田某某怀恨在心。2015年1月至2月期间,其想用杀鼠剂毒死孙某甲和田某某,便到定西市安定区香泉生产门市部、内官营镇街道地摊上多次购买液体状及粉末状的杀鼠剂,对女儿马某某谎称系安眠药,多次让马某某投放到孙某甲和田某某喝的茶中。其曾使用过号码为1815222****的手机。3、被害人孙某甲、田某某陈述,证明马步明系孙某甲的女婿,孙某甲女儿孙某某经常被马步明殴打,为此孙某甲与马步明有矛盾。4、证人马某某证言,证明其父马步明经常殴打其母孙某某,2014年农历11月份,孙某某被马步明打后偷着回到娘家,马步明找不到孙某某,认为是其外公孙某甲和其大姨父田某某捣鬼,便称买些安眠药给其外公孙某甲喝上后孙某甲就能说出其母孙某某的下落。自2015年1月至2月期间,其父马步明对其称买的是安眠药,多次让其将他买来的药投放到孙某甲、田某某喝的茶中,其口头答应但并未投放,后其弟弟说其父马步明给的安眠药实际是杀鼠剂。6、证人孙某某证言,证明其与丈夫马步明婚后感情不和,常被马步明打。2015年1月份又遭到马步明的殴打回到娘家孙某甲家后,马步明多次将药交给其女儿马某某让投放到孙某甲喝的茶中,但马某某并未投放,而是与其一同将药丢掉或藏了起来。后来其知道马步明给的药为杀鼠剂后,与马某某一起到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报案。7、证人马某甲证言,证明其父马步明将杀鼠剂交给其大姐马某某,让毒死孙某甲、田某某等人。8、证人韩某某证言、辨认笔录,证明经韩某某辨认,马步明就是在其经营的香泉门市部多次购买杀鼠剂的人,韩某某对其经营的杀鼠剂进行了辨认,马步明对其购买的杀鼠剂进行了辨认。9、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电子数据,证明公安机关从马某某处提取了杀鼠剂;扣押了马步明使用的“三星”手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将从马步明处扣押手机进行数据恢复,显示该手机与马某某使用的手机频繁进行信息联系,内容多为询问马某某是否将药投放。1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马步明的姓名、出生年月、籍贯、职业、住址等基本身份信息。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均取证合法,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案件事实,本院确认其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步明与妻子孙某某发生矛盾后,对他人产生怨恨之心,并产生杀害他人的犯意,购买杀鼠剂并指使女儿马某某将之投放,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马步明在实施故意杀人的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减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步明犯故意杀人罪(未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对被告人马步明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步明的辩解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均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步明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9年3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田发淘审 判 员 张晓萍人民陪审员 何晓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丁文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