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孙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639号原告孙某,女,汉族,1986年11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住虞城县。委托代理人许灵媚,虞城县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男,汉族,1990年8月4日出生,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海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