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小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宋书元与被告张义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书元,张义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牟民小字第19号原告宋书元,男,1959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义民,男,1958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宋书元与被告张义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劳务费10405元,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10405元情况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义民支付原告宋书元劳务费一万零四百零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告张义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