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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905号原告:汪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章进宏,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韩振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沈东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