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睢民小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绍宇诉被告郑永山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宇,郑永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小字第00007号原告王绍宇,男,汉族,1978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告郑永山,男,汉族,29岁,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原告王绍宇诉被告郑永山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原告王绍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绍宇负担。审判员  高永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