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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匡民一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国华与叶明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华,叶明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匡民一初字第00059号原告陈国华。被告叶明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国华负担。审判员  吴月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汪宾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