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匡民一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国华与叶明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华,叶明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匡民一初字第00059号原告陈国华。被告叶明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国华负担。审判员 吴月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汪宾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