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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邵婉华与吴伟民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婉华,吴伟民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邵婉华。委托代理人:周燕敏,浙江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伟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婉华诉被告吴伟民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婉华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于 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章文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