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邵婉华与吴伟民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婉华,吴伟民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邵婉华。委托代理人:周燕敏,浙江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伟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婉华诉被告吴伟民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婉华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于 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章文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