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特清预初字第0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北京宇翔嘉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申请公司清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宇翔嘉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中嘉天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法特清预初字第03881号申请人北京宇翔嘉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首经贸中街6号2层201号金旺康康乐酒店310室。法定代表人刘合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昌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燕,女,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宇翔嘉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南省罗山县子路镇兴隆村王大湾。被申请人北京中嘉天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16号楼311室。法定代表人张洪吉。2015年3月16日申请人北京宇翔嘉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翔嘉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对北京中嘉天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嘉天宝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书。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通知了中嘉天宝公司。中嘉天宝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就该申请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人宇翔嘉诚公司称:申请人宇翔嘉诚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嘉天宝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1)石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嘉天宝公司支付宇翔嘉诚公司房屋租金1631014元、违约金815507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0213元。上述判决生效后,中嘉天宝公司拒不履行,宇翔嘉诚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9年10月26日中嘉天宝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年度企业年检而吊销营业执照,并责令其投资人限期对企业进行清算。该企业股东至今未对企业进行清算,因无财产可供执行,2014年12月17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中嘉天宝公司进行清算。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清算。2009年10月26日中嘉天宝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宇翔嘉诚公司作为债权人并向本院提供了证明其对中嘉天宝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的证据。故宇翔嘉诚公司具备申请中嘉天宝公司进行清算的主体资格,宇翔嘉诚公司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北京宇翔嘉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对北京中嘉天宝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曹红卫代理审判员 李紫来代理审判员 王子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孟 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