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6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6189号原告王某某,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项某,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黄隆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孔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