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执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大庆市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丛执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邯市民一终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邯市民一终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郭玉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苏延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