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一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曾银连与陈文波、许光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银连,陈文波,许光淼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512号原告曾银连,女,1964年12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人。被告陈文波,男,1977年11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人。被告许光淼,男,1953年3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银连诉被告陈文波、许光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银连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文波、许光淼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曾银连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银连撤回对被告陈文波、许光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银连负担。审判员 叶青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星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