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民初字第2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安岳县鸿腾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长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2464号原告安岳县鸿腾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鸿腾广场。法定代表人谢培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阳勇,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唐长兰,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韩伟,安岳县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岳县鸿腾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长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岳县鸿腾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 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康钦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