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2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225号原告:朱某,女,1990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委托代理人:朱继民,睢宁县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91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彬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春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