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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二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宣城亚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宣城市南方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亚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南方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00381号原告:宣城亚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城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夏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盛,公司员工。被告:宣城市南方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明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亚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宣城市南方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亚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宣城市南方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71元,减半收取2385.5元,由原告宣城亚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束 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