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谭群颖因与被上诉人宁桂福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群颖,宁桂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5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群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桂福。委托代理人邓君,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谭群颖因与被上诉人宁桂福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上诉人谭群颖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谭群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韩小平审 判 员 张防修代理审判员 向兴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严冰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