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执字第2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王恩华罚金2015执286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286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王恩华,住所地。被告人王恩华盗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王恩华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就财产刑部分的执行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执行被执行人王恩华罚金二千元;退赔被害人韦金庆经济损失18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职权发函向相关银行、车管所、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根据上述单位的回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王恩华已刑满释放,现去向不明。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其在当地的财产情况,现受托法院未回复。本院认为,经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28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审判长 陈荫亭审判员 邝毅恒代理审判员 贾存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林媛 王智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