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朝阳银行喀左支行与尉某某、杨某某、韦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支行族,尉某某,杨某某,韦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支行族,,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法定代表人王伟,行长。被执行人尉某某,女住建平县。被执行人杨某某,女,住建平县。被执行人韦某某,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团结路。被执行人李某某,男,住喀左县。本院在执行朝阳银行喀左支行与尉某某、杨某某、韦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现本院对抵押物评估拍卖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喀左县公证处(2003)喀证经字第1587号公证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廷审判员 白金刚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羿士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