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3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原告郭庚援与被告陈琦、郭庚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庚援,郭庚挥,陈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初字第3373号原告郭庚援,女,1951年6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旭,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庚挥,男,1957年12月8日生,汉族。被告陈琦,女,1959年6月7日生,汉族。原告郭庚援与被告郭庚挥、陈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庚援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期间,本院应原告郭庚援的申请,查封了被告郭庚挥名下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郭庚援的委托代理人蒋旭,被告郭庚挥、陈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庚援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3日,两被告以女儿出国留学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尽快归还。2015年1月16日,被告郭庚挥以女儿出国需要购买机票为由,又向原告借款7000元,原告将自己的存折交给被告郭庚挥,由被告郭庚挥自行到银行取款。嗣后,原告要求两被告还款,两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郭庚挥辩称,原告与被告郭庚挥系姐弟关系。2014年初,被告郭庚挥提出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双方就借款期限、利息等达成了口头协议。2014年1月3日被告郭庚挥下班后开车到原告家门口,原告在车里将40000元交给了被告郭庚挥,并要求被告郭庚挥写张借条,被告郭庚挥当时写借款40000元、利息10000元、借期2年。原告说被告郭庚挥写的太复杂,让被告郭庚挥将本金和利息写在一起。因原告曾给两被告的女儿郭昱宣3000元礼金,于是被告郭庚挥在出具借条时就将这3000元一并写上了。当时原告还说这是给郭昱宣的,怎么能写在借条上呢。被告郭庚挥说3000元不是小数目,一定要写上。写好后,原告要求被告郭庚挥连妻子陈琦的名字一起写上,被告郭庚挥就写了。过了几分钟,原告说孩子可能要买别墅,如果可能最好提前还款,被告郭庚挥很不满意,但原告称如果提前还款就按时间扣利息,于是被告郭庚挥在借条上又加了“尽快归还”四字。写完后,被告郭庚挥又在上述四字加了括号,并告知原告不作为正式约定。2015年1月16日,因春节将至,故被告郭庚挥开车去看望原告。到了后,原告抱着小孩到被告郭庚挥车子里。两人聊了会儿后,原告称要去中华门附近的邮政储蓄银行取钱,让被告郭庚挥开车带原告去,于是被告郭庚挥开车带原告去了。到了后,原告以带着孩子为由,将存折给了被告郭庚挥,并告知了密码,让被告郭庚挥帮忙取款,被告郭庚挥就帮原告取了7000元,并给了原告。综上,被告郭庚挥实际仅向原告借款400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琦辩称,同意被告郭庚挥的意见。被告陈琦虽然未参与借款,但对整个借款过程都知道。两被告因女儿出国留学提出向原告借款后,原告曾打电话给被告陈琦,被告陈琦告知原告如果借款期限短就不要借。后来被告郭庚挥向原告借款后,和被告陈琦说了打借条的经过。2015年1月16日,被告陈琦和女儿郭昱宣都在加拿大,所以不可能因买机票向原告借款7000元。虽然7000元是被告郭庚挥取的,但是帮原告的忙,而不是借款,如果借款会给原告出具借条的,而且2014年年底就打电话给被告陈琦要求还款,怎么会再借款给被告郭庚挥,故7000元借款不成立。原告与被告郭庚挥虽然系姐弟关系,但是感情一直不好,很多年没有联系,如果没有利益原告是不会借钱给两被告的,所以借条中是包含利息的。现在两年的借款期没到原告就要求两被告还款,还不同意扣减利息与情理不符。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郭庚援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2014年1月3日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郭庚援人民币计伍万叁仟元整(尽快归还)。借款人:郭庚挥、陈琦”。同时,原告陈述,借条是被告郭庚援交给原告的,“陈琦”两字是不是被告陈琦本人书写不清楚。该组证据用以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53000元的事实。被告郭庚挥对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并确认借条落款处“郭庚援、陈琦”系其所写;被告陈琦表示借条上的字并非其书写,但对借款是知道的。2、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交易对账单、中国建设银行交易对账单、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各一份,用以证明两被告提出向原告借款后,因原告家中仅有部分现金,故原告于2014年1月3日自其丈夫陈硕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取款18000元,后又自其个人的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中取款23600元,并将总计53000元交给被告郭庚挥的事实。同时,原告陈述借款中的3000元并非原告给的礼金,原告给礼金系在2014年3月郭昱宣出国留学告别时。两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实际仅收到40000元。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一本、取款凭单一份,用以证明2015年1月16日被告郭庚挥又向原告借款7000元的事实。同时,原告陈述,2015年1月16日,原告向被告郭庚挥催讨前述53000元借款,被告郭庚挥说被告陈琦和女儿郭昱宣要回国,需要提前订机票,让原告再借7000元凑成整数,十日后一并归还。原告出于与被告的姐弟关系就同意了,但因为时值冬天,当天风又很大,原告才满一岁半的外孙女需要看管,于是原告就将存折交给被告郭庚挥,让被告郭庚挥自己去取款,被告郭庚挥取款后原告询问被告郭庚挥借条是否写好,被告郭庚挥说没有,并问是不是要写借条,原告想双方是姐弟关系,而且被告郭庚挥承诺十日后就还款,就说算了不用写了。两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陈述当时被告郭庚挥开车带着原告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华门网点,原告说带着孩子不方便,让被告郭庚挥拿着原告的存折去取的。后被告郭庚挥在法庭反复询问下最终将取款地点更改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京市鼓楼支行。4、接处警工作登记表、2015年5月29日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受理登记表各一份,其中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主要载明:郭庚援2014年因侄女郭昱宣考上大学借给弟弟郭庚挥60000元,一年时间到了弟弟不还、抵赖。2015年5月25日郭庚援去催要时被侄女打伤了。2015年5月29日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受理登记表“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一项载明:“郭庚援借给弟弟陆万元。2015年5月25日郭庚援到其弟弟家索要欠款,与弟妹陈琦及侄女发生矛盾。2015年5月29日上午,双方来派出所协调郭庚援要求侄女向她赔礼道歉”等。陈琦、郭庚援等在该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受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该组证据用以证明派出所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均确认两被告欠原告借款60000元。两被告认为当时双方吵的很凶,调解员让被告陈琦签字后就走,所以被告陈琦在签字时未仔细看协议内容。5、2015年7月20日情况说明一份,该情况说明系案外人郭庚捷所写,主要内容为郭庚捷听郭庚挥说在2014年借了郭庚援53000元,在2015年初借了7000元,一共60000元。郭庚捷几次协调让郭庚挥夫妇还款,但他们总是言而无信。郭庚捷觉得不好意思,就自己给了郭庚援5000元。后郭庚挥谎称已经筹集55000元准备还款,让郭庚捷在一张写好的条子上签字,上述5000元算作还款。郭庚捷没有多考虑就签字了。现在既然郭庚挥夫妇没有还款,则上述5000元郭庚捷不同意作为该两人的还款。该组证据用以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数额为60000元且未还款的事实。两被告称2015年5月27日傍晚郭庚捷来到两被告家中,被告郭庚挥给了郭庚捷现金3000元,并让郭庚捷垫2000元还给原告,郭庚捷同意并在当天晚上将5000元给了原告。过了几天,被告陈琦汇给郭庚捷2000元。2015年6月1日,郭庚捷再次来到两被告家中,两被告让郭庚捷在“证明”(详见下文)上签字,郭庚捷就签了,所以两被告对郭庚捷上述情况说明不予认可。被告郭庚挥、陈琦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2015年5月27日证明一份,载明:“2015年5.27郭庚挥委托二哥郭庚捷归还现金人民币五千元正给了郭庚援已接收了。特此证明人:郭庚捷”。该组证据用以证明两被告委托郭庚捷返还借款5000元的事实。原告确认收到郭庚捷给付的5000元,但原告和郭庚捷核实后,郭庚捷陈述不同意充抵借款,所以原告也不同意在借款总额中予以扣除。2、结婚证一本,用以证明两被告于2013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的事实。原告对该证据没有异议。3、电子客票行程单二份、护照两本,其中电子客票行程单载明:2014年11月6日两被告自上海浦东出发去多伦多、2014年12月19日被告郭庚挥自多伦多出发回上海浦东、2015年4月8日被告陈琦自多伦多出发回上海浦东;被告郭庚挥护照载明:2014年11月6日被告郭庚挥自浦东出境,2014年12月20日被告郭庚挥自浦东入境;被告陈琦的护照载明:2014年11月6日被告陈琦自浦东出境,2015年4月9日被告陈琦自浦东入境。该组证据用以证明原告陈述两被告女儿出国购买机票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元不正确,当时两被告的女儿已经在加拿大读书,被告陈琦在加拿大陪读,被告郭庚挥刚从加拿大回来不久。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同时,原告陈述起诉状书写有误,系被告郭庚挥说提前给被告陈琦和女儿郭昱宣购买回国机票又向原告借款7000元,4、2015年6月12日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受理登记表一份,其中“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一项载明:“2015年5月25日,郭庚援到其弟弟郭庚挥家索要约伍万多元欠款发生纠纷,5月29日上午双方来派出所已达成调解协议,后5月30日郭庚援与其大哥再次来到郭庚挥家,又发生纠纷,10月1日郭庚援女儿来派出所提出5月25日其母亲被小舅家人打了,花去月100多元医药费,为出这口气,要求小舅承担母亲医药费”。中华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此事调解无果。郭庚援、郭庚挥分别在该调解受理登记表上签字。该组证据用以证明两被告只向原告借款50000多元,而非60000元的事实。原告对该证据的形式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调解员说反正要上法庭,这个不重要,原告才签字的。审理中,原告郭庚援申请的证人郭某出庭作证。郭某在作证时陈述,其系郭庚捷、郭庚援、郭庚挥的哥哥。郭庚挥因为没有分到父母的遗产,所以心里有些不平衡。郭某与原、被告自2007年父亲去世后来往都很少。2014年5、6月,郭庚捷通知郭某到家中聚会。在聚会过程中,郭庚挥对郭某说,自郭庚援处拿了50000元,再拿40000元就满足了。郭某对郭庚挥说借钱要还,不能这样。2015年郭庚援、郭庚挥他们因为钱的事情闹起来了,郭庚挥、陈琦他们说一共借了60000元,但是高利贷,并说给原告买的礼物要折算成钱。原告认为郭某的证言可以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的事实。两被告认为从未认可向原告借款60000元。审理中,本院对郭庚捷进行了调查。郭庚捷在调查时陈述,郭庚捷系郭庚援、郭庚挥的二哥。郭庚挥曾多年不与兄弟姐妹联系。2014年,郭庚挥曾告诉郭庚捷因女儿出国留学,向郭庚援借了53000元。2014年6月左右,大哥郭某夫妇以及郭庚挥夫妇一起到郭庚捷家。在闲聊时郭庚挥说不想还郭庚援的53000元了。郭庚捷认为可能是郭庚挥没有继承到父母的遗产,所以心里不平衡,就劝郭庚挥这样不对。当时陈琦说不要听郭庚挥的,钱会还的。2015年初,郭庚挥和郭庚捷说又向郭庚援借了7000元,因为他的女儿回国要买机票。2015年5月左右,郭庚援向郭庚挥索要借款,但郭庚挥不肯给,双方为此还闹到了派出所。郭庚捷就劝郭庚挥还钱,一开始郭庚挥对郭庚捷说先还20000元,剩余40000元6月底还,于是郭庚捷就打电话告诉了郭庚援。谁知第二日郭庚捷去郭庚挥家中时,郭庚挥、陈琦却不同意还钱了。因为没拿到钱,郭庚捷觉得难堪,所以就自己拿了5000元给郭庚援送去,以示安慰。事后,郭庚捷将此事告知了郭庚挥。2015年6月初左右,郭庚挥打电话给郭庚捷让郭庚捷过去一趟,郭庚捷到了郭庚挥家中后,郭庚挥说筹到55000元,还差5000元,还说让郭庚捷将前述5000充抵还款,算郭庚挥借的,并拿出了一张写好的条子让郭庚捷签字,郭庚捷认为这是好事,就签了。因为条子是写好的,所以实际签名日期不是2015年5月27日,而是6月初。谁知道郭庚挥在欺骗郭庚捷。既然郭庚挥、陈琦夫妇没还钱,那郭庚捷不再同意将上述5000元作为郭庚挥的还款。原告对本院的调查没有意见。两被告认为郭庚捷虽然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过几次协调,但在法院调查时所作上述陈述并不真实,两被告之所以没有还款,是双方对借款数额说法不一,而且两被告已将5000元给郭庚捷,由郭庚捷还给原告了。对于上述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如下: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系原件或可视为原件,且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均予以认定。证人郭某的陈述及本院对郭庚捷的调查,因为该两人与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陈述的内容也较为客观,且可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本院亦予以认定。关于借条的签名,因为两被告确认系由被告陈琦出具,而原告却不清楚,也未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故本院认定为被告郭庚挥出具,并由被告郭庚挥书写“陈琦”两字。综上,根据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郭某、郭庚捷、郭庚援、郭庚挥系兄弟姐弟关系。郭庚援与陈硕于1980年5月19日登记结婚,郭庚挥与陈琦于2013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2014年1月,郭庚挥、陈琦以女儿郭昱宣出国留学为由向郭某提出借款,郭庚援予以同意。2014年1月3日,郭庚援自陈硕银行账户取现18000元,自其个人银行账户取现23600元。同日,郭庚援将借款交给郭庚挥,郭庚挥出具借条一份,确认“今借到郭庚援人民币计伍万叁仟元整(尽快归还)”,并在落款借款人处书写了“郭庚挥、陈琦”字样。2015年1月16日,郭庚援将自己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交给郭庚挥,并告知郭庚挥密码,郭庚挥随之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取款7000元。此时,陈琦在加拿大陪郭昱宣读书。2015年4月8日,陈琦自加拿大乘飞机回国。2015年5月25日,郭庚援去郭庚挥处索要借款,但与郭昱宣等发生冲突。次日,郭庚援报警称因郭庚挥抵赖向其所借60000元款项,其上门索要时被郭昱宣打了,现在两个哥哥在协调。2015年5月29日,中华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双方纠纷进行了调解,在调解受理登记表中,调解员记载:郭庚援借给郭庚挥60000元,在索要借款时与陈琦、郭昱宣发生矛盾。后双方又发生纠纷。2015年6月12日,中华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又对双方纠纷进行了调解,在调解受理登记表中,调解员记载:2015年5月25日郭庚援到其弟弟郭庚挥家索要约50000多元欠款发生纠纷等。另查明,2015年5月底,郭庚捷将5000元交给了郭庚援。2015年6月初,郭庚捷向郭庚挥出具了落款日期为2015年5月27日证明一份,内容为“2015年5.27郭庚挥委托二哥郭庚捷归还现金人民币五千元正给了郭庚援已接收了”。郭某、郭庚捷均称郭庚挥曾说向郭庚援借款60000元。郭庚捷还称几次协调郭庚援、郭庚挥间矛盾无果,遂给了郭庚援5000元;后因郭庚挥曾诺还款,故同意郭庚挥将该5000元充抵借款的请求,现因郭庚挥又不还款,故不再同意充抵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关于2014年1月3日借条。两被告虽称仅收到原告现金40000元,且借条中包含利息等,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也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认定。结合原告夫妻在2014年1月3日有取款事实及借条的签署状况,本院认定被告郭庚挥在2014年1月3日向原告借款53000元。关于2015年1月16日7000元取款。被告郭庚挥确认该7000元款项系其所取,但对取款地点被告郭庚挥却陈述矛盾,加之2015年5月29日调解受理登记表记载借款数额为60000元,以及原告和被告郭庚挥的哥哥郭某、郭庚捷均称被告郭庚挥曾亲口陈述共向原告借款60000元等情况,被告郭庚挥于2015年1月16日又向原告借款7000元的盖然性较高,本院予以采纳。至于原告在起诉状中所称被告郭庚挥借该7000元的用途为女儿出国购买机票,因原告在审理中已就此进行更正,故不应影响上述认定。关于郭庚捷给付原告的款项能否充抵案涉借款。郭庚捷虽称充抵借款的前提条件系两被告返还剩余借款,但并无证据证明,两被告也不予认可,故郭庚捷给付原告的5000元款项应按“2015年5月27日证明”确认为充抵案涉借款。至于两被告与郭庚捷间因该5000元款项可能存在的纠纷,由双方自行协商或另案诉讼,本院在本案中不予一并处理。在确认上述5000元充抵案涉借款后,被告郭庚挥对剩余55000元借款负有还款义务。现其在原告多次催讨下拒不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郭庚挥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案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琦认可其对案涉借款知情,且借款的用途亦为家庭需要,故被告陈琦应对案涉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庚挥、陈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郭庚援借款本金55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5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被告郭庚挥、陈琦负担;财产保全费620元,由原告郭庚援负担50元,被告郭庚挥、陈琦负担570元(被告郭庚挥、陈琦应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已由原告郭庚援向本院预交,被告郭庚挥、陈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庚援支付;原告郭庚援预付案件受理费1300元中剩余650元,由本院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审 判 员 高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何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