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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鸿雁与宋桂林、明艳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2201号申请执行人郑鸿雁,女,满族,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宋桂林,男,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明艳丽,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执行人郑鸿雁请执行被执行人宋桂林、明艳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郑鸿雁依据赤峰市公证处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赤证执字第20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宋桂林、明艳丽的银行存款、其他财产及债权予以查询、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韩抒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