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袁季安与赵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季安,赵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200号原告:袁季安,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告:赵洋,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康平县。原告袁季安与被告赵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季安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季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季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季安负担。审 判 长 冯劲龙代理审判员 王新余人民陪审员 李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