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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袁季安与赵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季安,赵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200号原告:袁季安,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告:赵洋,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康平县。原告袁季安与被告赵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季安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季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季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季安负担。审 判 长  冯劲龙代理审判员  王新余人民陪审员  李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