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运生与黄金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张某某,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某,女,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强,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长 任丙申审判员 王慧芳审判员 季慧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