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金惠光与重庆港赢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惠光,重庆港赢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977号原告金惠光,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港赢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8号21-12#,组织机构代码79802966-1。法定代表人唐青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佳杰,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雪梅,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65号,组织机构代码56161873-2。法定代表人邹淑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惊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欧超,女,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惠光与被告重庆港赢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惠光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惠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惠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惠光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成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亚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