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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武城县武城镇尚家庄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石永环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城县武城镇尚家庄村民委员会,石永环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566号原告:武城县武城镇尚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法定代表人:尚玉强,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华,山东恒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永环,男,196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城县武城镇尚家庄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石永环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武城县武城镇尚家庄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城县武城镇尚家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5016元减半收取2508元由原告武城县武城镇尚家庄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田玉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耿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