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3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郝君杰与夏庆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君杰,夏庆军,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952号原告郝君杰,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被告夏庆军,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君杰诉被告夏庆军、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君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君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君杰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郝君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于 庆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