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小盼与方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小盼,方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126号原告:张小盼,女,1982年5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方彬,男,1989年6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张小盼与被告方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张小盼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无法联系方彬,张小盼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盼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小盼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孟凡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