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嘉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冯小新与潘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小新,潘朝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嘉民初字第106号原告冯小新,男,1963年5月2日生,汉族,沁水县人,现住沁水县。被告潘朝刚,男,1978年11月11日生,汉族,沁水县人,现住沁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小新与被告潘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小新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小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由原告承担525元。代理审判员 李凯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霍素娟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