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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嘉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冯小新与潘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小新,潘朝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嘉民初字第106号原告冯小新,男,1963年5月2日生,汉族,沁水县人,现住沁水县。被告潘朝刚,男,1978年11月11日生,汉族,沁水县人,现住沁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小新与被告潘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小新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小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由原告承担525元。代理审判员  李凯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霍素娟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