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巨商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雪荣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雪荣,闫照庆,李衍青,李长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281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儒,柳林信用社信贷主管。被告李雪荣,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闫照庆,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李衍青,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李长杰,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雪荣、闫照庆、李衍青、李长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谷训山审 判 员  王 斌人民陪审员  孙念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方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