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商初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与杭州随缘石材有限公司、翁鹤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杭州随缘石材有限公司,翁鹤荣,曹阿仙,齐沛源,翁孝龙,沈燕,高启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190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环城东路18号。代表人:金江,行长。委托代理人:任晓红,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随缘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3号大街15号3幢217室。法定代表人:齐沛源。被告:翁鹤荣。被告:曹阿仙。被告:齐沛源。被告:翁孝龙。被告:沈燕。被告:高启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诉被告杭州随缘石材有限公司、翁鹤荣、曹阿仙、齐沛源、翁孝龙、沈燕、高启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负担16312.5元,退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16312.5元。审判员 宓旭庆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戚文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