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三民初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张红娟与沈国洪、南通民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娟,沈国洪,南通民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735号原告张红娟,农民。被告沈国洪,驾驶员。被告南通民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常乐镇培育村二十九组。法定代表人赵雪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耀发,该公司职员。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东路255号5号楼2楼。负责人崔广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汉钟,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娟诉被告沈国洪、南通民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娟以“已与被告南通民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娟撤回对被告沈国洪、南通民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郭建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汤罡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