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明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明民初字第72号原告王某某,住肇东市。被告陈某某,住肇东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陈某某于2007年12月份未经政府登记同居,同居期间生育一名男孩陈某某8岁。原告与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口角打仗,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子女由被告抚养。被告陈某某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2月份未经政府登记同居,生育一名男孩陈某某8岁。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子女被原告抚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肇东市五里明镇利民村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原告当庭陈述、庭审笔录(在卷)可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经政府登记同居属非法婚姻,同居生育一名子女,被告因下落不明应由原告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同居生育一名男孩陈某某8岁由原告王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龙华代理审判员 车春雨人民陪审员 史云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