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13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出生于2011年8月21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法定代理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女,出生于1976年2月7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系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之母。被执行人刘某丙,男,生于1971年4月29日,汉族,陕西省汉台区人。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之母刘某甲诉刘某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汉民初字第008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3日,权利人(婚生女)刘某某就抚育费事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中,2015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台执字第0013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免予收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付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