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2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周德云与孙洪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孙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2936号原告周XX,女,196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孙XX,男,195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自愿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XX以“双方自愿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周XX负担。审判员 唐晓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