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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执字第00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秦思洋与曹旭扬、徐秀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0984号申请执行人秦思洋。委托代理人丁爱民,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曹旭扬,现在江苏盐城大中农场服刑。被执行人徐秀兰。被执行人姜堰市长江大酒店,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海上海中心街区****号。法定代表人周发余,该大酒店总经理。实际投资人曹旭扬,男,1964年8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海上海中心街区****号。秦思洋与曹旭扬、徐秀兰、姜堰市长江大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泰姜张民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曹旭扬、徐秀兰、姜堰市长江大酒店应偿还秦思洋人民币50万元,并返还秦思洋垫付的案件受理费8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查询了本地的房产、机动车辆管理机关和多家商业银行,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机动车辆的登记信息。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曹旭扬,徐秀兰的房产(产权号为80039327、80039170、80029761、80029210、80027554、80027556、80027557、80027558、80026340),因是轮候查封暂无法拍卖。2015年9月6日,本院将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未提出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表示待上述查封的财产拍卖后参与分配,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姜张民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章书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