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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一初字第0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马尚斌与石红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尚斌,石红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1288号原告:马尚斌,男,汉族,生于1992年6月22日,奇台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奇台县,打工。被告:石红军,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5日,奇台县人,初中文化,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马尚斌与被告石红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尚斌于2015年9月7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尚斌撤回对被告石红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尚斌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胡晓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