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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杨涛与杜先源、包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杜先源,包亚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360号原告杨涛,男,汉族,1976年11月12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张站伟,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先源,男,汉族,1979年12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被告包亚楠,女,汉族,1983年1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涛诉被告杜先源、包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涛撤回起诉。诉讼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靖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宛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