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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商初字第003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徐佳丽与陈秀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佳丽,陈秀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商初字第00373-2号原告徐佳丽,居民。委托代理人商汉青,盐城市盐都区郭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秀凤,居民。委托代理人陈玉朋、陈昊,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佳丽与被告陈秀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佳丽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佳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0元,减半收取为1635元,财产保全费1262元,合计2897元,由原告徐佳丽负担。审 判 长  朱凤春审 判 员  安 红代理审判员  庄 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于海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