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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鹿西执民字第8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厉振贤与虞庆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厉振贤,虞庆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鹿西执民字第894-1号申请执行人厉振贤。被执行人虞庆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温商终字第014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虞庆东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王国权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叶陈漪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温鹿西执民字第894-1号申请执行人厉振贤,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街道永东路163号,身份证号码:330302198307130814。被执行人虞庆东,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西城路11幢A506室,身份证号码:33030219821019521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温商终字第014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虞庆东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王国权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叶陈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