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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非诉行执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泰州市姜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伊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非诉行执字第00156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姜堰市姜堰镇上海路68号。法定代表人窦华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婷玉,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伊泳。泰州宁泰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泰州市姜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伊泳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案,泰州市姜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泰姜安监管罚字(2014)1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两人受伤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申请人发出罚款催缴通知书,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40000元,加处罚款40000元,合计80000元。本院审查后,依法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泰姜非诉行审字第0086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泰姜安监管罚字(2014)1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后本院查询了本地的房产、机动车辆登记机关和各商业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登记记录和银行存款。2015年8月2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告知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5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如届期不能提供,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然而,至今本院未得到申请执行人的回应。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姜非诉行审字第0086号行政裁定书和泰姜安监管罚字(2014)1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提出执行异议时,应当递交异议申请书正本和副本各一份。审判长  孙广明审判员  尤方成审判员  章书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俊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