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连刑初字第308号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女,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职业化妆师,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2015年2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3日由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5)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正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5日晚上,被告人刘某甲与其朋友在连江县凤城镇醉丰收饭店吃饭期间喝了几杯啤酒。当晚22时20分左右,刘某甲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燃油助力车后载其丈夫黄某,途经连江县凤城镇文山路龙华一区门口路段时,与被害人刘某丙驾驶的后载乘员吴某的闽A×××××号二轮摩托车发生刮碰,致刘某甲、刘某丙、吴某三人受伤,两车受损。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并接受抽血取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54mg/100ml血。经连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甲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刘某丙负本事故次要责任。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来到连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赔偿被害人刘某丙15000元人民币,赔偿被害人吴某11000元人民币,双方达成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刘某丙陈述,证人黄某、刘某乙证言,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事故车辆痕迹鉴定,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予以从重处罚。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15年10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代理审判员 林 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许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的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