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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恢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季忠彪、蔡少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忠彪,蔡少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恢字第968号申请执行人季忠彪,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蔡少微,女,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季忠彪与被执行人蔡少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温瑞执委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经恢复执行到案款11987元,剩余案款138013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恢字第9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洪汝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叶乐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