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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商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梅骄、缪磊鑫与被告江苏南大出国留学服务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磊鑫,张梅骄,江苏南大出国留学服务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商初字第1470号原告缪磊鑫,男,汉族,1994年4月27日生。原告张梅骄,女,汉族,1969年1月31日生。委托代理人李自强,北京市惠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宁,北京市惠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大出国留学服务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金银街20号。法定代表人吕浩雪。本院在审理原告缪磊鑫、张梅骄与被告江苏南大出国留学服务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磊鑫、张梅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由原告缪磊鑫、张梅骄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宋文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