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初字第59号原告张某。被告宁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宁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于××××年××月××日双方在石楼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期间,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宁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叫宁某丙。婚后十年间,由于双方性格的差异,遇事不能好好沟通。被告多次对原告施加暴力,原告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于2014年农历正月向石楼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但因种种原因,原告的诉讼请求被石楼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后经过这段时间的继续相处,被告仍然不思悔改,双方之间的矛盾日益剧增,被告仍然会对原告施加暴力,致使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双方于2015年农历正月开始分居至今。故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宁某甲离婚;2、婚生女儿宁某丙、宁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出抚养费。被告宁某甲辩称,原告所述双方是自由恋爱、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及双方于2015年农历正月开始分居至今均是事实。但原、被告一直感情很好,只是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些小矛盾,其并未对原告施加过暴力,两个女儿还小,为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其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宁某甲自由恋爱,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后于××××年××月××日在石楼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双方于××××年××月××日,××××年××月××日生育两个女孩,分别取名为宁某乙、宁某丙。双方婚后感情一直很好,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一些矛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原告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户口簿复印件、石楼县民政局出具的一份婚姻登记证明及双方于2014年暑假发生冲突,被告殴打原告后拍的7张照片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宁某甲系自由恋爱结婚,故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一些矛盾,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石楼县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张某与被告宁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现虽然原告第二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但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又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仍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与被告宁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温艳萍审 判 员 卫玲丹人民陪审员 白霞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樊 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