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正华与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同力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华,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同力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566号原告:陈正华。委托代理人:丁飞,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引江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成明。被告:深圳市同力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新圩镇新鸿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曹英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汉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华诉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同力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正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418元,减半收取1709元,由原告陈正华负担(已付)。审判员 柳洪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孟 涛 关注公众号“”